12月征期延长!本月1日起,又有一波税费新政开始实施!
各位财务小伙伴,请务必清楚!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定了!12月征期延长
税局刚刚通知
税局明确:12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2月16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报税哦!
02
12月1日起
7项税费新政实施!
1、全国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明确在前期试点取得积极效果的基础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数电发票同防伪税控发票相比,将多个联次改为单一联次,将依赖纸质形态存在改为依赖数字形态存在,主要有以下优点:
(1)领票流程更简化
数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总额度。基于此,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基本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2)开票用票更便捷
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其集成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的“发票业务”功能,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需要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3)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
2、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和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行程单的服务?
(1)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
(2)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
(3)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3、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全面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根据通知规定:
(1)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2)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3)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4)水资源税申报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发布
(1)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
(2)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发布政策要点: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
(3)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4)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5)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6)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6、多项房地产税收政策迎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政策包括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等,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契税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套住房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 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西部地区为0.5%。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7、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扩大住房交易优惠税收政策覆盖面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2、明确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
03
不延期!
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重点提取: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返还条件:
1、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3、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返还比例:
1、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2、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返还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目前,多地已开始进行申报!记得抓紧时间申报!